縣司法處組織條例(41.01.04制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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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置審判官獨立行使職權 審判官有二人以上時以一人為主任審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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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3條,縣司法處的審判官獨立行使職權。假如有兩人以上的審判官,則會指定一人擔任主任審判官。根據這個條文,縣司法處的審判官在執行職權上是獨立的,並且在有多人的情況下,由主任審判官來領導和協調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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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