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法律關係,因受戰事影響致生爭議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依本條例之規定調解之。 買賣。 租賃。 借貸。 僱傭。 承攬。 出版。 地上權。 抵押權。 典權。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1 條規定,當法律關係因受戰事影響而引起爭議時,當事人可以根據該條例向法院聲請進行調解。根據這個法條,以下法律關係可以進行調解: 1. 買賣:當買賣合同因戰事影響而引起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進行調解。 2. 租賃:當租賃合同因戰事影響而引起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進行調解。 3. 借貸:當借貸關係因戰事影響而引起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進行調解。 4. 僱傭:當僱傭關係因戰事影響而引起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進行調解。 5. 承攬:當承攬關係因戰事影響而引起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進行調解。 6. 出版:當出版合約因戰事影響而引起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進行調解。 7. 地上權:當地上權合約因戰事影響而引起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進行調解。 8. 抵押權:當抵押權合約因戰事影響而引起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進行調解。 9. 典權:當典權合約因戰事影響而引起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進行調解。 以上這些法律關係在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1 條中被列出,當事人可以根據該條例向法院提出調解申請,以解決因戰事影響而產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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