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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34.12.18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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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時期辦理民事訴訟,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仍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係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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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定管轄之訴訟,其住所在戰區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專屬管轄之依住所而定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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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管轄權之法院在戰區不能行審判權,聲請指定管轄者,得陳明指定之法院。但指定管轄時,不受陳明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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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聲請人陳明指定之法院,與有管轄權之法院,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者,由最高法院就其聲請為裁定,陳明指定之法院隸屬於最高法院分庭者,得由該分庭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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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戰事致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久延而受損害者,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得依聲請,就本案為之選任特別代理人。 前項特別代理人,不得為捨棄認諾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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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訴訟救助,縱未釋明無支出訴訟費用之資力,法院亦得酌量情形,准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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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因戰事遲誤不變期間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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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而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法院應命在障礙消滅以前,中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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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規定,於訴訟程序休止後,因戰事未能於四個月內續行訴訟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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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係因戰事而到場顯有困難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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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法律關係,因受戰事影響致生爭議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依本條例之規定調解之。 買賣。 租賃。 借貸。 僱傭承攬。 出版。 地上權抵押權。 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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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爭議已有訴訟繫屬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將事件移付調解,中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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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依會議方式行之,以推事為調解主任,並由當事人合意推舉二人或四人,或各推舉一人或二人為調解人,如當事人不推舉時,由法院院長選任聲望素著或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人或四人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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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選任為調解人者,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其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迴避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聲請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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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十二條至第四百十五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三條第四百二十六條至第四百二十八條關於調解之規定,於本條例所定之調解適用之,其中關於法院之職權,由調解主任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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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會議,以調解人過半數之意見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調解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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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會議應議定調解條款,作成調解書,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當事人對於調解條款未經同意者,得於前項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不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成立。 送達於當事人之調解書正本,應記載得提出異議之期間及不提出異議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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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前條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後,法院書記官應通知他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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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情形,經當事人起訴或於調解前已起訴者,法院應依左列規定為裁判。 一、爭議之法律關係,就其因戰事所受影響,法律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二、無前款法律規定時,中央或省市政府因戰事就爭議之法律關係,已以命令定有處理辦法者,依其辦法。 無前項法律及辦法時,如該法律關係因戰事致情事劇變,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有關係發生效力,顯失公平者,法院得斟酌社會經濟情形,當事人生活狀況,及其因戰事所受損失之程度,為增減給付延期或分期給付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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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所執裁判正本,因戰事滅失者,得預納費用,向法院書記官請求付與正本,如原本亦滅失者,應付與滅失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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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所保存之裁判原本及正本,均因戰事滅失,審判長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兩造提出正本,期內兩造均不提出者,視為當事人所執正本亦已滅失,但後提出者,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所提出者為確定裁判之正本時,不防礙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適用。 二、所提出者為未確定裁判之正本時,在提出前因滅失所為之裁判,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當事人提出裁判正本時,法院書記官應速依該正本作成正本附卷,將當事人所提出者發還。 判決確定事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判決內容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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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戰事卷宗滅失之事件,依法院之簿冊或經當事人之證明繫屬於法院者,法院應依法進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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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事件,審判長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將滅失之書狀補行提出,期內不提出者,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應補行提出者,為訴狀上訴狀抗告狀聲請狀時,視為撤回其訴上訴抗告或聲請。 二、應補行提出者,為其他之書狀時,視為自始未提出書狀。 當事人以言詞為聲明或陳述,由法院書記官作成之筆錄滅失者,準用前項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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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於裁判確定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均因戰事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之內容者,視為未裁判。但事件已繫屬上訴審者,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繫屬於第二審者,由第二審就該事件自為判決。 二、繫屬於第三審者,以裁定發回原第二審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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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繫屬於第三審,而第二審卷宗因戰事滅失者,依前條第二款辦理。但上訴不合法或顯無理由或應就該事件自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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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規定,於抗告或再為抗告事件準用之。但抗告或再為抗告已無實益者,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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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戰事卷宗滅失事件之上訴抗告再審之訴,除能證明其為不合法外,視為合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全文共 30 條,最新異動日為 34.12.1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