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會議,以調解人過半數之意見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調解主任。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7條規定了調解會議的決定方式。根據該條規定,調解會議的決定需得到過半數調解人的意見。然而,如果過半數的調解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最終的決策將由調解主任來決定。根據最新的資料,我無法提供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