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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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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會議應議定調解條款,作成調解書,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當事人對於調解條款未經同意者,得於前項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不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成立。 送達於當事人之調解書正本,應記載得提出異議之期間及不提出異議之效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8 條規定了調解會議應該遵守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例,調解會議應該議定調解條款,並且根據這些條款制定調解書。調解書的正本應該送達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於調解條款未經同意,可以在調解書正本送達後的二十日內提出異議。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調解成立。送達給當事人的調解書正本應該記載提出異議的期限以及不提出異議的效果。

  • 送達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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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8 條規定:「調解會議應議定調解條款,作成調解書,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當事人對於調解條款未經同意者,得於前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