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前條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後,法院書記官應通知他造當事人。
根據《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9條的規定,當事人在第18條第2項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後,法院書記官應該通知對方當事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雙方當事人能夠及時獲悉對方提出的異議,並能夠適時作出反駁或採取其他適當的措施。具體的通知方式和內容要求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院規則或指引來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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