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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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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情形,經當事人起訴或於調解前已起訴者,法院應依左列規定為裁判。 一、爭議之法律關係,就其因戰事所受影響,法律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二、無前款法律規定時,中央或省市政府因戰事就爭議之法律關係,已以命令定有處理辦法者,依其辦法。 無前項法律及辦法時,如該法律關係因戰事致情事劇變,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有關係發生效力,顯失公平者,法院得斟酌社會經濟情形,當事人生活狀況,及其因戰事所受損失之程度,為增減給付延期或分期給付之裁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0條規定了在戰爭或其他非常時期下,對於因情事劇變而導致法律關係失去公平性的情況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例,法院可以考慮社會經濟情況、當事人的生活狀況以及因戰爭造成的損失程度,進行增減給付、延期或分期給付等裁決。然而,這項規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事態的劇變必須是非當事人可預見的。 2.因此,法院可以根據當時的社會經濟情況和當事人的生活狀況等因素進行裁決。 3.這項規定不適用於已經有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例如,如果因戰爭導致了某個合同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而該變化是無法預見的,法院可以根據這項法規來裁定增減給付、延期給付或分期給付等。然而,如果有其他法律規定已經規定了對於這種情況的處理方式,則不適用該規定。

  • 起訴名詞
  • 裁判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分期給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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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0 條規定:「前條情形,經當事人起訴或於調解前已起訴者,法院應依左列規定為裁判。 一、爭議之法律關係,就其因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