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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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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十二條至第四百十五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三條第四百二十六條至第四百二十八條關於調解之規定,於本條例所定之調解適用之,其中關於法院之職權,由調解主任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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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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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百一十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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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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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6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十二條至第四百十五條第四百十七條第四百十八條第四百二十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