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程序,由調解主任指揮之。
根據《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5條,調解程序是由調解主任指揮。這表示在非常時期,進行民事訴訟時,調解程序的執行和指揮權歸屬於調解主任。該條例的目的是在非常時期提供有效的訴訟解決機制,並由調解主任負責管理和監督調解程序的進行。 舉例來說,假設在某個國家出現了緊急狀況,法院需要快速處理大量的民事訴訟案件。根據《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5條,法院將任命一位調解主任負責指揮調解程序,確保案件能夠迅速解決並達成和解。這樣可以有效管理法院的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同時也能減輕法官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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