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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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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選任為調解人者,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其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迴避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聲請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4條,被選任為調解人的人,除非有正當事由,否則不得辭任。然而,如果該調解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列舉的迴避原因,當事人可以聲請解任。 參考資料: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4條

  • 名詞
  • 第三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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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4 條規定:「被選任為調解人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其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迴避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聲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