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管轄權之法院在戰區不能行審判權,聲請指定管轄者,得陳明指定之法院。但指定管轄時,不受陳明之拘束。
依照《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 條》,當有管轄權的法院在戰區無法行使審判權時,聲請指定管轄的當事人可以陳述要求指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然而,在指定管轄時,不能受到陳述的拘束。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立法院-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3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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