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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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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管轄權之法院在戰區不能行審判權,聲請指定管轄者,得陳明指定之法院。但指定管轄時,不受陳明之拘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 條》,當有管轄權的法院在戰區無法行使審判權時,聲請指定管轄的當事人可以陳述要求指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然而,在指定管轄時,不能受到陳述的拘束。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立法院-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30047

  • 審判權名詞
  • 指定管轄名詞
  • 陳明名詞
  • 拘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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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 條規定:「因有管轄權之法院在戰區不能行審判權,聲請指定管轄者,得陳明指定之法院。但指定管轄時,不受陳明之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