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2

快速跳轉

住所定管轄之訴訟,其住所在戰區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專屬管轄之依住所而定者,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條,如果訴訟是依照被告的住所來確定管轄,而該住所在戰區的情況下,可以由居所地的法院負責管轄。而上述規定也適用於根據專屬管轄依照住所來確定管轄的情況。 例如,在非常時期,如果有民事訴訟案件涉及到一個人的住所,而該住所恰好在戰區,那麼該案件可以由居所地的法院負責管轄。另外,如果根據專屬管轄來確定案件管轄權的情況下,也適用這項規定。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專屬管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 條規定:「依住所定管轄之訴訟,其住所在戰區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專屬管轄之依住所而定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