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住所定管轄之訴訟,其住所在戰區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前項規定,於專屬管轄之依住所而定者,亦適用之。
根據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條,如果訴訟是依照被告的住所來確定管轄,而該住所在戰區的情況下,可以由居所地的法院負責管轄。而上述規定也適用於根據專屬管轄依照住所來確定管轄的情況。 例如,在非常時期,如果有民事訴訟案件涉及到一個人的住所,而該住所恰好在戰區,那麼該案件可以由居所地的法院負責管轄。另外,如果根據專屬管轄來確定案件管轄權的情況下,也適用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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