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戰事致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久延而受損害者,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得依聲請,就本案為之選任特別代理人。 前項特別代理人,不得為捨棄認諾或和解。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5條是針對非訴訟能力人在戰爭等特殊時期無法聲請法院之情況所制定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無訴訟能力人因為戰爭等原因無法聲請法院選任法定代理人,或是其法定代理人無法行使代理權,而可能因為長時間延遲而受損害的情況下,受訴法院的審判長可以根據聲請的要求,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特別代理人在進行訴訟行為時,不得代表當事人做出捨棄、認諾或和解等行為。目的是為了保護無訴訟能力人的權益,避免因特殊情況而遭受損害。該條款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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