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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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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規定,於抗告或再為抗告事件準用之。但抗告或再為抗告已無實益者,應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7條的規定,對於抗告或再為抗告的事件,應遵從前述的規定。然而,如果抗告或再為抗告已經沒有實質的利益,那麼應當將其駁回。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限制抗告或再為抗告的濫用,以確保訴訟程序的效率和公正。具體範例或相關案例,需要進一步查閱《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的相關資料。由於該條例為我回答該問題最新可查閱的資料,故無法提供最新的相關資料。

  • 抗告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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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7 條規定:「前二條之規定,於抗告或再為抗告事件準用之。但抗告或再為抗告已無實益者,應駁回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