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繫屬於第三審,而第二審卷宗因戰事滅失者,依前條第二款辦理。但上訴不合法或顯無理由或應就該事件自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6 條規定,當事件繫屬於第三審時,如果第二審的卷宗因戰事而滅失,應依前條第二款辦理。然而,如果上訴不合法或顯無理由,或者應該對該事件自行判決的情況下,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根據《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當處於非常時期時,法院可以因為戰事等情況而導致卷宗滅失。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項,如果上訴不合法或不顯理由,或者應就該事件自行判決,則不需要保留卷宗,即使卷宗滅失也不影響上訴的進行。因此,在非常時期下,即使第二審的卷宗因戰事而滅失,仍然可以繼續進行上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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