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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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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於裁判確定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均因戰事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之內容者,視為未裁判。但事件已繫屬上訴審者,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繫屬於第二審者,由第二審就該事件自為判決。 二、繫屬於第三審者,以裁定發回原第二審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5條,如果事件在裁判確定之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因戰事而遺失,且無其他方法可以證明裁判內容的話,就視為未經裁判。但如果事件已經繫屬於上訴審的話,則可以根據以下各款的規定處理: 一、如果事件繫屬於第二審的話,就由第二審法院自行做出判決。 二、如果事件繫屬於第三審的話,則可以裁定發回原本的第二審法院,或者發送給其他同級法院處理。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繫屬名詞
  • 上訴名詞
  • 自為判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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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5 條規定:「事件於裁判確定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均因戰事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之內容者,視為未裁判。但事件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