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於裁判確定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均因戰事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之內容者,視為未裁判。但事件已繫屬於上訴審者,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繫屬於第二審者,由第二審就該事件自為判決。 二、繫屬於第三審者,以裁定發回原第二審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依照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5條,如果事件在裁判確定之前,裁判原本及正本因戰事而遺失,且無其他方法可以證明裁判內容的話,就視為未經裁判。但如果事件已經繫屬於上訴審的話,則可以根據以下各款的規定處理: 一、如果事件繫屬於第二審的話,就由第二審法院自行做出判決。 二、如果事件繫屬於第三審的話,則可以裁定發回原本的第二審法院,或者發送給其他同級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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