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戰事卷宗滅失之事件,依法院之簿冊或經當事人之證明繫屬於法院者,法院應依法進行之。
根據台灣的《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3 條,若有因戰事造成卷宗滅失的情況,且根據法院的簿冊或當事人的證明確認該卷宗屬於法院所有,法院應依法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地方法院的判決書所述,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非常時期,如戰爭期間,法院所擁有的卷宗不會因為戰爭造成的滅失而遺失。此外,法院應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卷宗的處理,以確保正當程序能夠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