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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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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所保存之裁判原本及正本,均因戰事滅失,審判長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兩造提出正本,期內兩造均不提出者,視為當事人所執正本亦已滅失,但後提出者,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所提出者為確定裁判之正本時,不防礙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適用。 二、所提出者為未確定裁判之正本時,在提出前因滅失所為之裁判,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當事人提出裁判正本時,法院書記官應速依該正本作成正本附卷,將當事人所提出者發還。 判決確定事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判決內容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22条规定了当法院所保存的判决原本与正本因战事而丧失时的处理方式。如果在审判长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正本,则视为当事人所持有的正本也已丧失,但如果之后提出正本,则适用以下款项的规定: 一、当事人提出以确保是判决的正本时,不影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492条第1项第10款的规定。 二、当事人提出尚未确定的判决正本时,提出前因丧失导致的判决不受影响。 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提出判决正本时,法院书记官应立即根据该正本制作正本附卷,并将当事人所提出的正本归还。 如果判决确定的案件,判决原本和正本均丧失,并且没有其他方法证明判决内容,当事人可以重新提起诉讼。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 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條文
  • 書記官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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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2 條規定:「法院所保存之裁判原本及正本,均因戰事滅失,審判長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兩造提出正本,期內兩造均不提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