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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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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法院之確定判決強制執行,無須經判決宣示許可,而其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29條,當事人可以聲明異議以抗議強制執行。根據該條的規定,如果原法院確定的判決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款至第3款列舉的情形之一,則當事人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的規定,聲明異議。 範例: 如果在一個民事案件中,原法院作出了一個判決,判決涉及對債務人的資產進行強制執行。然而,債務人認為原法院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中列舉的情形之一(例如過失判決或無法確定應履行義務的判決),債務人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的規定,聲明異議並抗議強制執行。

  • 確定判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宣示名詞
  • 第四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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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9 條規定:「依原法院之確定判決為強制執行,無須經判決宣示許可,而其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