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法院之確定判決為強制執行,無須經判決宣示許可,而其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29條,當事人可以聲明異議以抗議強制執行。根據該條的規定,如果原法院確定的判決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款至第3款列舉的情形之一,則當事人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的規定,聲明異議。 範例: 如果在一個民事案件中,原法院作出了一個判決,判決涉及對債務人的資產進行強制執行。然而,債務人認為原法院的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中列舉的情形之一(例如過失判決或無法確定應履行義務的判決),債務人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的規定,聲明異議並抗議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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