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事件,於接收前已開始強制執行者,視其進行程度,依現行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一部份,不失其效力。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8 條規定,如果民事執行事件在接收前已經開始強制執行,則根據現行法律所定的程序進行終結。已經進行的部分不會失去效力。 根據這一條法規,如果一個個案在法院接收前已經進行了一部分的強制執行程序,法院將根據現行法律的程序來結束執行。這意味著已經進行的部分仍然有效,並且可以根據這部分來進行後續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在法院接收民事執行事件之前,債權人已經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開始執行程序,那麼這部分已經進行的執行程序將繼續有效,並且根據現行法律的程序來終結執行。法院將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進行後續處理,並且不會將已經進行的部分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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