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28

快速跳轉

民事執行事件,於接收前已開始強制執行者,視其進行程度,依現行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一部份,不失其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8 條規定,如果民事執行事件在接收前已經開始強制執行,則根據現行法律所定的程序進行終結。已經進行的部分不會失去效力。 根據這一條法規,如果一個個案在法院接收前已經進行了一部分的強制執行程序,法院將根據現行法律的程序來結束執行。這意味著已經進行的部分仍然有效,並且可以根據這部分來進行後續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在法院接收民事執行事件之前,債權人已經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開始執行程序,那麼這部分已經進行的執行程序將繼續有效,並且根據現行法律的程序來終結執行。法院將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進行後續處理,並且不會將已經進行的部分視為無效。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8 條規定:「民事執行事件,於接收前已開始強制執行者,視其進行程度,依現行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一部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