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訴訟,由原檢察官依當時法令所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於事件接收後為判決時,仍得斟酌之。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27條,人事訴訟中的事實和證據在事件接收後為判決時仍可被考慮進去。這意味著,即使在接收事件後,法院仍有權根據當時的法律和證據來判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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