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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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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訴訟,由原檢察官依當時法令所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於事件接收後為判決時,仍得斟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27條,人事訴訟中的事實和證據在事件接收後為判決時仍可被考慮進去。這意味著,即使在接收事件後,法院仍有權根據當時的法律和證據來判決案件。

  • 法令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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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7 條規定:「人事訴訟,由原檢察官依當時法令所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於事件接收後為判決時,仍得斟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