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訴訟,由原檢察官以前審當事人全體為相對人而提出上訴者,該事件接收後視同未上訴。 前項規定,於由原檢察官提起抗告者準用之。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人事訴訟中,如果原檢察官以前審當事人全體為相對人而提出上訴,該事件接收後視同未上訴。這意味著原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法院會繼續審理案件,但視為未進行過上訴。對於由原檢察官提起抗告的情況,根據同法條的規定,亦適用前述規定。傳統上抗告是一種由被告提起的上訴方式,然而當被告為檢察官時,依照該法條的規定,也可以讓檢察官提起抗告。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根據相同的規定來處理案件,視為未進行過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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