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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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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訴訟,由原檢察官以前審當事人全體為相對人而提出上訴者,該事件接收後視同未上訴。 前項規定,於由原檢察官提起抗告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26條的規定,人事訴訟中,如果原檢察官以前審當事人全體為相對人而提出上訴,該事件接收後視同未上訴。這意味著原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法院會繼續審理案件,但視為未進行過上訴。對於由原檢察官提起抗告的情況,根據同法條的規定,亦適用前述規定。傳統上抗告是一種由被告提起的上訴方式,然而當被告為檢察官時,依照該法條的規定,也可以讓檢察官提起抗告。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根據相同的規定來處理案件,視為未進行過抗告。

  • 相對人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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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6 條規定:「人事訴訟,由原檢察官以前審當事人全體為相對人而提出上訴者,該事件接收後視同未上訴。 前項規定,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