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訴訟,以原檢察官為被告而起訴者,於事件接收後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事件,繫屬於上級審者,並應於裁定內將原裁判廢棄之。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25條,如果人事訴訟中的被告是原檢察官,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起訴。此外,如果事件是繫屬於上級審的,法院在裁定中應廢棄原裁判。 參考資料: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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