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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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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訴訟,由原檢察官起訴者,於事件接收後視為未起訴。 前項規定,於由原檢察官為關於禁治產或準禁治產之中立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4 條,如果人事訴訟是由原檢察官起訴的,則在事件接收後視為未起訴。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涉及禁治產或準禁治產的中立人士的情況而制定的。具體的範例可能涉及到一位原檢察官對於涉事人的禁治產或準禁治產狀態進行起訴,但是在法院接收該案件後,可能會在審理過程中判斷該中立人士並不符合禁治產或準禁治產的標準,因此法院會將該案件視為未起訴,這通常指的是法院不再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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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人事訴訟,由原檢察官起訴者,於事件接收後視為未起訴。 前項規定,於由原檢察官為關於禁治產或準禁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