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院關於假差押或假處分之判決,於事件接收後視為關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對於前項判決之上訴,視為抗告,其上訴未逾上訴期間者,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3 條規定,原法院關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判決,於事件接收後視為關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這表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判決在事件接收後被視為裁定的一部分,也就是假扣押或假處分的執行程序。 而如果對於前述的判決提出上訴,根據該條規定,這將被視為抗告。而如果這個上訴在上訴期間內,則視為在抗告期間內提出的抗告。 參考資料: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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