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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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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院關於假差押或假處分之判決,於事件接收後視為關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對於前項判決之上訴,視為抗告,其上訴未逾上訴期間者,視為抗告期間內之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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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3 條規定,原法院關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判決,於事件接收後視為關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這表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判決在事件接收後被視為裁定的一部分,也就是假扣押或假處分的執行程序。 而如果對於前述的判決提出上訴,根據該條規定,這將被視為抗告。而如果這個上訴在上訴期間內,則視為在抗告期間內提出的抗告。 參考資料: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3 條

  • 假處分名詞
  • 假扣押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上訴期間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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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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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3 條規定:「原法院關於假差押或假處分之判決,於事件接收後視為關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對於前項判決之上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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