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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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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接收前之附帶上告,應為上訴期間內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上告及其附帶上告,視為繫屬於原高等法院審部之第二審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22條,事件接收前之附帶上告應為上訴期間內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換句話說,當事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出上告並附帶上告時,法院會將其視為繫屬於原高等法院審部之第二審上訴。 參考資料: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22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60025

  • 上訴期間名詞
  • 上訴名詞
  • 繫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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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2 條規定:「事件接收前之附帶上告,應為上訴期間內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上告及其附帶上告,視為繫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