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之事件,依現行法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而依當時法令無須調解者,毋庸經過調解。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1 條,接收的事件在起訴前應經過法院的調解程序。然而,根據當時的法令,如果不需要調解的話,則不需要進行調解。 參考資料:《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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