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之事件,隸屬於原地方法院單獨部之第一審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繫屬於原地方法院合議部之第一審者,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20 條的規定,當事件由原地方法院單獨部所處理並成為第一審時,該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當事件由原地方法院合議部所處理並成為第一審時,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裁判書中提到的地方法院獨任法官將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誤為簡易訴訟事件,依簡易程序而為第一審判決的情況,是有重大瑕疵的。因為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該事件應該被列為通常訴訟程序,而不是簡易訴訟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