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原法院對於證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為科罰或命負擔費用之裁判,於事件接收後失其效力,對於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所為科罰之裁判亦同。
我不知道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19條的具體內容及其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