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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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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院對於證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為科罰或命負擔費用之裁判,於事件接收後失其效力,對於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所為科罰之裁判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19條的具體內容及其相關法規。

  • 證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裁判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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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原法院對於證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為科罰或命負擔費用之裁判,於事件接收後失其效力,對於當事人或法定代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