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前所為和解請求之拋棄或認諾,記載於調書者,其記載與原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條之規定,於前項調書之記載準用之。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18條,接收前所為和解請求的拋棄或認諾,記載於調書上,其記載與原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效力。也就是說,當事人是否拋棄或認諾和解請求的結果將依據調書的記載來判斷。此條文的內容可以從前一條即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17條中找到相關資料來支持,該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提出和解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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