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之事件,依當時法令屬法院有土地管轄權或按現行法令接辦之法院有土地管轄權者,有土地管轄權。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5 條,如果當時法令中規定該事件屬於某法院具有土地管轄權,或者按照現行法令交辦給某法院處理且該法院具有土地管轄權,那麼該法院就會具有土地管轄權。 舉例:假設有一件民事事件,涉及到某人在臺北市住所地的財產,且根據現行法令,臺北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那麼根據該條例,臺北地方法院就具有土地管轄權,可以接收並處理這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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