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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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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之事件,依當時法令屬法院有土地管轄權或按現行法令接辦之法院有土地管轄權者,有土地管轄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5 條,如果當時法令中規定該事件屬於某法院具有土地管轄權,或者按照現行法令交辦給某法院處理且該法院具有土地管轄權,那麼該法院就會具有土地管轄權。 舉例:假設有一件民事事件,涉及到某人在臺北市住所地的財產,且根據現行法令,臺北地方法院具有管轄權。那麼根據該條例,臺北地方法院就具有土地管轄權,可以接收並處理這件事件。

  • 法令名詞
  • 土地管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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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5 條規定:「接收之事件,依當時法令屬法院有土地管轄權或按現行法令接辦之法院有土地管轄權者,有土地管轄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