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接收前,起訴及為其他訴訟行為,不依當時法令貼用印紙者,毋庸命其補繳裁判費。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7 條,如果在事件接收之前,起訴或進行其他訴訟行為時,未按當時的法令貼用印紙,則無需命令其補繳裁判費。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並且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如果當事人在起訴時未按法令要求貼用印紙,法院在處理該案件時無需要求其補繳裁判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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