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之事件,原告為日本國人,於臺灣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應依現行法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8條,當原告是日本國人且在臺灣沒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法院應要求原告提供訴訟費用的擔保。這個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告的利益,因為如果原告將來被判定要負擔訴訟費用,由於原告在臺灣沒有固定住所,執行判決可能會有困難。所以,依照這個條文,被告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原告提供訴訟費用的擔保。以上的內容可以提供作為對該條文的解釋和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