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接收前,原法院准予訴訟救主者,限於該審級有其效力。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9條,當訴訟救済程序經原審法院准予後,其效力僅限於該審級。也就是說,該訴訟救済程序的效果只在原審審理範圍內有效。 參考資料: -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9條:當事人就其遭臺灣法院接收之民事訴訟事件循追索於上級法院或可足認請求能力事由而提起之救済程序者,其效力僅限於被允准之當事人於該審終局前直接上訴或即救済之法院審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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