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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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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接收前,原法院准予訴訟救主者,限於該審級有其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9條,當訴訟救済程序經原審法院准予後,其效力僅限於該審級。也就是說,該訴訟救済程序的效果只在原審審理範圍內有效。 參考資料: -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9條:當事人就其遭臺灣法院接收之民事訴訟事件循追索於上級法院或可足認請求能力事由而提起之救済程序者,其效力僅限於被允准之當事人於該審終局前直接上訴或即救済之法院審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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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9 條規定:「事件接收前,原法院准予訴訟救主者,限於該審級有其效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