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接收前所為之公示送達,於接收之日未發生效力者,自接辦之法院佈告辦公之翌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但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之公示送達,自佈告辦公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根據台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10條,如果事件接收前的公示送達在接收當日之前不生效,則自接辦法院公告辦公之翌日開始,經過二十日後生效。然而,對於同一當事人的公示送達,如果在接收之後,則自公告辦公之翌日起生效。 範例:例如某民事案件在2022年7月1日被接收,該案件原本進行公示送達,但在接收當天之前沒有生效。根據法規,自接收當天起,法院將在隔日公告辦公,二十天後該公示送達將生效。 參考資料: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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