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接收前所指定之期日,在接收之後者,失其效力。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11條,指定的期日在事件接收之後失去效力。這意味著當法院接收一個民事事件後,原先已經指定的期日將失效,法院需要重新指定新的期日來處理該事件。如果當事人未於重新指定的期限內執行相應的程序或在指定的期日出席,法院有可能做出不利於當事人的判決。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案件的有效進行,並對當事人的權益給予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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