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法令未定期間之訴訟行為,現行法定有期間者,如於接收後為之,其期間自接辦之法院布告辦公之翌日起算。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12條,如果當時法令未定期間,且現行法定已有規定期間,當事人在接收後進行訴訟行為時,期間的計算從法院布告辦公的翌日起算。 舉例來說,如果某民事事件的法令未定明確的期間,但現行法定已有相關規定,假設該事件在某法院接收後的第一天,當事人進行了訴訟行為,那麼該期間的計算將從法院布告辦公的翌日開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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