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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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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法令未定期間之訴訟行為,現行法定有期間者,如於接收後為之,其期間自接辦之法院布告辦公之翌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12條,如果當時法令未定期間,且現行法定已有規定期間,當事人在接收後進行訴訟行為時,期間的計算從法院布告辦公的翌日起算。 舉例來說,如果某民事事件的法令未定明確的期間,但現行法定已有相關規定,假設該事件在某法院接收後的第一天,當事人進行了訴訟行為,那麼該期間的計算將從法院布告辦公的翌日開始算起。

  • 法令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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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當時法令未定期間之訴訟行為,現行法定有期間者,如於接收後為之,其期間自接辦之法院布告辦公之翌日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