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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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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為訴訟行為之期間,依當時法令於事件接收時未屆滿者,自接辦之法院布告辦公之翌日起,依現行法所定期間重新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13條規定,應為訴訟行為之期間,當事件接收時未屆滿,自接辦之法院布告辦公之翌日起,依現行法所定期間重新起算。這意味著,如果在事件接收時未屆滿相關法定期間,法院將重新計算期限並從法院布告辦公的翌日起算。例如,如果根據現行法定期間,原本的期限是30天,但在事件接收時只剩20天,那麼從法院布告辦公的翌日起,該人將有10天的期限來完成訴訟行為。

  • 訴訟行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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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13 條規定:「應為訴訟行為之期間,依當時法令於事件接收時未屆滿者,自接辦之法院布告辦公之翌日起,依現行法所定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