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為訴訟行為之期間,依當時法令於事件接收時未屆滿者,自接辦之法院布告辦公之翌日起,依現行法所定期間重新起算。
根據台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13條規定,應為訴訟行為之期間,當事件接收時未屆滿,自接辦之法院布告辦公之翌日起,依現行法所定期間重新起算。這意味著,如果在事件接收時未屆滿相關法定期間,法院將重新計算期限並從法院布告辦公的翌日起算。例如,如果根據現行法定期間,原本的期限是30天,但在事件接收時只剩20天,那麼從法院布告辦公的翌日起,該人將有10天的期限來完成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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