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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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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接收前追完不變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而未經裁判者,視為回復原狀之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14條規定,當當事人在追訴期間內對於未經裁判的訴訟行為提出聲請時,法院應該將其視為回復原狀的聲請。這意味著,即使在追訴期間結束前未經裁判,法院仍應接受當事人的聲請並考慮相應的措施。例如,如果一名當事人在追訴期間內提出了一項民事訴訟,但在期間結束前沒有獲得裁判,則該當事人可以運用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適當的時候對法院提出回復原狀的聲請,以便得到法院的法律保護。

  • 不變期間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裁判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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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14 條規定:「事件接收前追完不變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而未經裁判者,視為回復原狀之聲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