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後,不聲請指定期日,於事件接收時未滿三個月者,自接辦之法院布告辦公之翌日起,三個月內不復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15條,當事人兩造在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後,若在未滿三個月內未聲請指定期日,則自接辦該事件的法院布告辦公日起,三個月內不再進行訴訟程序,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舉例來說,假設當事人A和當事人B的民事訴訟案件在言詞辯論的期日上有遲誤。假如在遲誤後的三個月內,這兩名當事人沒有聲請指定新的期日,並且法院已經接收了這個案件,那麼自接收該案件的法院發布公告的隔天起算,三個月內將不再進行訴訟程序,這被視為當事人A撤回了他的訴訟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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