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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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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後,不聲請指定期日,於事件接收時未滿三個月者,自接辦之法院布告辦公之翌日起,三個月內不復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15條,當事人兩造在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後,若在未滿三個月內未聲請指定期日,則自接辦該事件的法院布告辦公日起,三個月內不再進行訴訟程序,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舉例來說,假設當事人A和當事人B的民事訴訟案件在言詞辯論的期日上有遲誤。假如在遲誤後的三個月內,這兩名當事人沒有聲請指定新的期日,並且法院已經接收了這個案件,那麼自接收該案件的法院發布公告的隔天起算,三個月內將不再進行訴訟程序,這被視為當事人A撤回了他的訴訟或上訴。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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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後,不聲請指定期日,於事件接收時未滿三個月者,自接辦之法院布告辦公之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