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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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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院所為之裁判,依當時法令送達函未送達者,於事件接收後,應補行送達,其依當時法令不送達者,毋庸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16條規定,若原法院根據當時法令應該送達函件但未送達,當事件接收後應該補行送達。而如果根據當時法令無需送達函件,則無需進行送達程序。這表示在事件接收後,法院應根據當時法令的送達要求進行適當的送達程序。具體案例之相關資料可能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法規以取得。

  • 裁判名詞
  • 法令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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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16 條規定:「原法院所為之裁判,依當時法令應送達函未送達者,於事件接收後,應補行送達,其依當時法令不送達者,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