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組織之法院所為之裁判已確定,而有前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情形,認為飛裁判外,其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者,當事仁德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年內,請求法院另為審判。 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前項審判準用之。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針對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0條進行解析如下: 1. 根據補充條例第10條,非法組織的法院所做出的裁判已經確定,而如果符合該條例第1款、第4款或第5款所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在本條例施行後的兩年內請求法院重新審判。 2. 根據該條例第8條第1項的規定,前項審判適用第8條的規定。 以上釐清了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0條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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