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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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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法組織之法院,成立調解或訴訟上和解者,以有訴訟外和解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1條,當事人在非法組織之法院進行調解或訴訟上和解時,可以視為訴訟外和解。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在法院內部達成和解協議,而不必經過正式的法院判決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兩個當事人在非法組織的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而在訴訟程序中他們達成了調解協議,這個協議可以被視為訴訟外和解。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必發布正式的判決,而是將當事人的協議記錄下來,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這樣做可以節省時間和成本,並有助於當事人更快地解決紛爭。

  • 名詞
  • 和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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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1 條規定:「當事人在非法組織之法院,成立調解或訴訟上和解者,以有訴訟外和解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