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非法組織之法院,成立調解或訴訟上和解者,以有訴訟外和解論。
根據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1條,當事人在非法組織之法院進行調解或訴訟上和解時,可以視為訴訟外和解。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在法院內部達成和解協議,而不必經過正式的法院判決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兩個當事人在非法組織的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而在訴訟程序中他們達成了調解協議,這個協議可以被視為訴訟外和解。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必發布正式的判決,而是將當事人的協議記錄下來,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這樣做可以節省時間和成本,並有助於當事人更快地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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