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法院應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根據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2條,當法律行為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預料,而根據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時,法院應根據公平裁量,在判決中進行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的處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以公平分配當事人間風險和不可預見的損失。法院在根據情事變更原則進行增加給付的判決時,應評估一方因情事變更所遭受的損失、他方因情事變更所獲得的利益以及其他實際情況,來確定適當的增加給付金額。 參考資料: - 2015年8月31日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補償第10法庭判決 - 《民事訴訟法補充條例》完成專家意見徵詢回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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