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所保存之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兩造提出正本,期內兩造均不提出者,視為當事人所執正本已滅失。 前項情形,當事人提出裁判正本者,法書記官依該正本作成正本附卷,將當事人所提出者發還,其提出者亦同。
根據提供的資料,可知「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6 條」規定如下:當法院保存的裁判原本及正本全部遺失時,審判長可以定期間,要求當事人雙方提出裁判的正本。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內,雙方都沒有提出裁判的正本,則視為雙方所持有的裁判正本已經遺失。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解釋手冊》,並未提到具體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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