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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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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所保存之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兩造提出正本,期內兩造均不提出者,視為當事人所執正本已滅失。 前項情形,當事人提出裁判正本者,法書記官依該正本作成正本附卷,將當事人所提出者發還,其提出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可知「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6 條」規定如下:當法院保存的裁判原本及正本全部遺失時,審判長可以定期間,要求當事人雙方提出裁判的正本。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內,雙方都沒有提出裁判的正本,則視為雙方所持有的裁判正本已經遺失。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解釋手冊》,並未提到具體的例子。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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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6 條規定:「法院所保存之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兩造提出正本,期內兩造均不提出者,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