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確定後,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判決之內容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
根據《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7條的規定,當判決確定後,若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可以證明判決的內容,當事人可以再次提起訴訟。這意味著在無法提供原始的判決文件來確認判決內容的情況下,當事人仍可以依法提起新的訴訟。假設在案件中,判決文件遺失或毀損,當事人可以根據這項法規提出新的起訴,以使案件能夠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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