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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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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後,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判決之內容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7條的規定,當判決確定後,若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可以證明判決的內容,當事人可以再次提起訴訟。這意味著在無法提供原始的判決文件來確認判決內容的情況下,當事人仍可以依法提起新的訴訟。假設在案件中,判決文件遺失或毀損,當事人可以根據這項法規提出新的起訴,以使案件能夠進一步處理。

  • 原本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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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7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滅失,而無其他方法證明判決之內容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