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情形,事件已繫屬於上訴審者,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繫屬於第二審者,由第二審就該事件自為裁判。 二、繫屬於第三審者,以裁定將該事件發回第二審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根據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9條的規定,若事件已經繫屬於上訴審判斷,則可以依照以下各款的規定處理: 1. 若事件已繫屬於第二審,則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進行自行裁決。 2. 若事件已繫屬於第三審,則可以根據裁定的方式將該事件發回第二審法院或是發交給其他同級法院處理。 這表示根據該條例,對於已經進入上訴審的案件,第二審法院可以直接進行裁決。或者,如果是第三審的案件,則可以裁定將該案件發回第二審法院或是發交給其他同級法院處理。 例如,如果一個案件已經經過第一審,並且已經上訴到第二審,根據該法條,第二審法院可以直接對該案進行裁決。另外,如果一個案件已經經過第一審、第二審,並且已經上訴到第三審,根據該法條,第三審法院可以根據裁定的方式將該案發回給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或者將該案發交給其他同級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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