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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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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三條所定之金額或價額,及第四百六十三條所定上訴利益之額數,自三十八年七月四日起一律以銀元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法條,以下是對其逐項進行釋義: 1.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6條:根據最新版本的該法條,此條例規定了在復員之後辦理民事訴訟時的相關規定與程序。 2.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根據最新版本的該法條,此條規定了在民事訴訟中,當金額或價值超過特定數額時,可以另行進行訴訟程序。例如,如果爭議的金額超過一定數額,當事人可以選擇提起裁判程序。 3.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根據最新版本的該法條,此條規定了在民事訴訟中,當被告方提出反訴時,法院應當受理並進行訴訟程序。 4. 民事訴訟法第433條:根據最新版本的該法條,此條規定了在民事訴訟中,當原告方或反訴方的主張涉及到金額或價值時,法院應根據相關事實和證據進行判斷。 5. 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根據最新版本的該法條,此條規定了在民事案件中,當原告方提起上訴時,上訴方應該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上訴利益。上訴利益是指上訴方要求法院給予的經濟償付,這些償付和原判決有關。 請注意,以上釋義僅為參考,實際使用時應以最新版本的法律文件為準。

  •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三條條文
  • 上訴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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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6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三條所定之金額或價額,及第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