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布告執行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中斷。 當事人住居淪陷區內,與法院交通隔絕者,訴訟程序在該地收復屆滿六個月以前中斷。 前二項情形,當事人兩造於六個月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
依據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5 條,當法院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當事人住居淪陷區內且與法院交通隔絕時,訴訟程序將在以下情況下中斷: 1. 法院布告執行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 2. 該地收復屆滿六個月以前。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當事人均可在六個月內向法院進行訴訟行為。這意味著當事人仍有機會在特殊狀況下恢復原有的訴訟程序,以便繼續推進案件處理。 範例:如果在戰事中,法院執行職務被迫中斷了三個月後恢復,當事人可以在法院執行職務恢復後的六個月內提出訴訟行為。同樣地,在住居淪陷區且與法院交通隔絕的情況下,如果該地在收復後已經過了四個月,當事人仍然可以在兩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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