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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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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回復原狀之規定,除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三項外,於訴訟程序休止後,因戰事不能於四個月內續行訴訟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無法回答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6條的問題。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回復原狀名詞
  • 續行訴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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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6 條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回復原狀之規定,除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三項外,於訴訟程序休止後,因戰事不能於四個月內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